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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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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掌:
1.政風工作年度計畫、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
2.公務機密維護。
3.政風法令宣導。
4.危害或破壞本機關預防事項。
5.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
6.政風督導小組會議。
7.政風法令之擬訂。
8.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9.政風興革建議。
10.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11.其他。
2.接受檢舉不法:
對於採購案件涉有圍標、綁標情況、公務人員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不當飲宴應酬及其他非法事項等皆歡迎員工、民眾踴躍 檢舉,並提供相關意見指教。
A.對檢舉人之保障:
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八條規定:「受
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的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
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第十條規定:「
檢舉人的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有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處
理。」以提供檢舉人必要之保護。
B. 對檢舉人之獎勵:
依據上揭「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依法
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臺幣 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
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如下)
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
| 給獎金額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
|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
|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
|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
|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
|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
|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
3.鼓勵犯罪行為人自首或自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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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窩裡反條款:
依據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
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
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
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故雖為犯罪之共犯,若能提供犯罪之相關事證,以
為檢察官訴追其他犯罪人之依據,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對於其就該項犯罪可以作為量刑之參考,而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判決。
B.自首之規定:
在犯罪未經發覺前,主動對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自首而接受法
院裁判者,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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