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提供多元化、機動性之服務及更完善的服務品質,節省民眾奔波往返
監理機關之時間,提升監理為民服務新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辦理單位:所本部、板橋監理站、蘆洲監理站、基隆監理站。
三、服務地區:以新北市及基隆市偏遠地區為原則。
四、服務項目:
(一)車籍作業:汽、機車行車執照換、補發、異動業務服務。
(二)駕籍作業:汽、機車駕駛執照換、補發、異動業務服務。
(三)考照作業:機車考、發駕駛執照服務。
(四)違規作業:違規裁罰、開裁決書服務。
(五)補發牌照稅、燃料費繳款書服務。
(六)監理業務與資料查詢服務。
(七)交通安全宣導。
五、作業流程:各項業務服務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六、人員需求: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各單位內人力彈性調配運用。
七、各單位應與轄區內之區公所或其他機關、團體協調連繫排定服務時間及地點,並透過里辦
公室、網站或發布新聞稿方式廣為宣傳。
八、凡區公所、社會團體等申請行動考照監理服務,其報名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且距離所(站)10公里
以上,均派員下鄉服務。
九、行動監理站巡迴服務車,由所本部(駕管課)統一調派使用。
十、各單位應積極主動參與地方政府、團體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如園遊會),宣導本項服務,藉以提升
服務成效。
十一、巡迴服務後應將執行成果作成紀錄,每月陳報所本部(駕管課),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十二、各單位應視需要進行問卷調查,藉以了解辦理之成效及民眾反應意見,作為改進之參考,問卷調
查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三、所本部(駕管課)應定期召開會議,相互研討、學習,並激發創新做法,促進經驗與資訊交流。
十四、宜蘭及花蓮監理站之下鄉考照服務得參照本規範辦理。
十五、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六、本規範經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