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襄理所務。 |
2. |
本所業務課共設六課,各課置課長一人,依法辦理各項監理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3. |
本所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掌理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4. |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5. |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6. |
本所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7. |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8. |
本所所外設板橋、蘆洲、基隆、宜蘭、花蓮等五個監理站及玉里分站,各監理站(分站)置站長(分站長)一人,依法辦理各項監理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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