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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制度之沿革
我國公路監理制度,肇始於民國十九年交通部汽車牌照管理所之設立,嗣經數度改組,迄至抗日戰爭勝利後,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間,交通部恢復公路總局建制,為謀求公路交通管理及實施監理制度一元化,訂定監理計畫,擬在全國各地計畫分設監理所八十六所,隸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直接監督指揮。截至民國三十五年底,全國共設三十三個監理所。並訂頒監理所之職掌,逐步實施。
上述計畫,因政局不安,未克全部實施,迄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日行政院第七次院會通過「公路汽車監理實施辦法」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即於同年七月一日將各地公路監理業務移交各省市執行。臺灣省公路監理業務,因情形特殊,公路總局早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間委託臺灣省交由臺灣省公路局代辦。此為我國公路監理行政由中央撥交地方政府辦理之肇始。
公路監理業務組織體系之演進
臺灣省公路局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成立,同年十月一日增設監理處及在臺北、臺中、高雄分設三個段監理辦公處,並設基隆、羅東、桃園、新竹、彰化、嘉義、臺南、屏東、臺東、花蓮等十個監理站,其中臺東、花蓮兩站係直隸監理處管轄;基隆、羅東、桃園、新竹四站隸屬駐臺北段監理辦公處;彰化、嘉義兩站隸屬駐臺中段監理辦公處;臺南、屏東兩站隸屬駐高雄段監理辦公處。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沿革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在原址辦公並代管臺北市公路監理業務一年,五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原臺北區監理所原地址移交臺北市政府接管,設立臺北市監理所,後來改為臺北市監理處,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遷到板橋監理站隔壁辦公(板橋市中山路東安),民國五十九年遷中和圓通路,民國六十年又遷中和中山路,民國七十年再遷現址樹林中正路迄今,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原隸屬臺灣省政府交通
處,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配合臺灣省政府精省作業,移撥改隸交通部。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經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翌年一月二十一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0000九九二0、0九─0000九九五0號令公布。嗣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正式施行。使于民國八十七年底精省後公路總局及本所之改制(隸),得以取得法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