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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制度之沿革 我國公路監理制度,肇始於民國十九年交通部汽車牌照管理所之設立,嗣經數度改組, 迄至抗日戰爭勝利後,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間,交通部恢復公路總局建制,為謀求公路 交通管理及實施監理制度一元化,訂定監理計畫,擬在全國各地計畫分設監理所八十六 所,隸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直接監督指揮。截至民國三十五年底,全國共設三十三個監 理所。並訂頒監理所之職掌,逐步實施。 上述計畫,因政局不安,未克全部實施,迄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日行政院第七次院會通 過「公路汽車監理實施辦法」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即於同年七月一日將各地公路監理業 務移交各省市執行。臺灣省公路監理業務,因情形特殊,公路總局早於民國三十六年一 月間委託臺灣省交由臺灣省公路局代辦。此為我國公路監理行政由中央撥交地方政府辦 理之肇始。 公路監理業務組織體系之演進 臺灣省公路局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成立,同年十月一日增設監理處及在臺北、臺中 、高雄分設三個段監理辦公處,並設基隆、羅東、桃園、新竹、彰化、嘉義、臺南、屏 東、臺東、花蓮等十個監理站,其中臺東、花蓮兩站係直隸監理處管轄;基隆、羅東、 桃園、新竹四站隸屬駐臺北段監理辦公處;彰化、嘉義兩站隸屬駐臺中段監理辦公處; 臺南、屏東兩站隸屬駐高雄段監理辦公處。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沿革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在原址辦公並代管臺 北市公路監理業務一年,五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原臺北區監理所原地址移交臺北市政府接 管,設立臺北市監理所,後來改為臺北市監理處,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遷到板橋監理站 隔壁辦公(板橋市中山路東安),民國五十九年遷中和圓通路,民國六十年又遷中和中山 路,民國七十年再遷現址樹林中正路迄今,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原隸屬臺灣省政府交通 處,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配合臺灣省政府精省作業,移撥改隸交通部。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 所組織條例」經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翌年一月二十一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0000九九二0、0九─0000九九五0號令公布。嗣交通 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正式施行。使于民國八十七年底精省後 公路總局及本所之改制(隸),得以取得法源依據。